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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棉板的国家质量检测标准(三)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是指产品交付时必须进行的各项试验。检验项目包括:外观、尺寸、体积密度、直角偏离度、质量含湿率、弯曲破坏载荷。

  7.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指为考核产品质量而对表追中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的全项检测。

  7.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测: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原材料,工艺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式生产时,每一年进行一次;

  d)产品停产6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的检测项目为第5章规定的全部内容。

  7.3  组批

       以同一原料,同一生产工艺,同一品种,稳定连续生产的产品为一个检查批。

       一个检查批由一个或多个均匀的交付批组成,检查批不大于一周的生产量。

  7.4  抽样

  7.4.1 样本的抽取

  单位产品应从检查批中随机抽取,样本可以有一个或多个单位产品构成。所有的单位产品被认为是质量相同的,必需的试样可从单位产品中抽取。

  7.4.2  抽样方案

        型式检验和常规检验的批量大小和样本大小的二次抽样方案见表6.

  表6 二次抽样方案

  型式检验

  常规检验

  批量大小

  样本大小

  批量大小

  样本大小

  第一样本

  总样本

  板/m2

  生产期/d

  第一样本

  总样本

  ≤1500

  2

  4

  ≤3000

  ≤1

  2

  4

  1501~2500

  3

  6

  3001~5000

  2

  3

  6

  2501~5000

  5

  10

  5001~10000

  3

  5

  10

  5001~9000

  8

  16

  10001~18000

  7

  8

  16

  9001~15000

  13

  26

  >18000

  >7

  13

  26

  15001~28000

  20

  40

  

  

  

  

  >28000

  32

  64

  

  

  

  

  注:批量大小可根据产品的平方米数或生产的时间决定,从中选用较大的样本。

  

  7.5所有的性能应看做独立的。品质要求以测定结果的修约值进行判定。

  7.5.2 外观、尺寸允差、体积密度、直角偏离度采用技术判定,一项性能不符合和要求,计一个缺陷。其判定规则见表7.

  表7  计数检查的判定规则

  样本大小

  第一样本

  总样本

  第一样本

  总样本

  Ac

  Re

  Ac

  Re

  Ⅰ

  Ⅱ

  Ⅲ

  Ⅳ

  Ⅴ

  Ⅵ

  2

  4

  0

  2

  1

  2

  3

  6

  0

  3

  3

  4

  5

  10

  1

  4

  4

  5

  8

  16

  2

  5

  6

  7

  13

  26

  3

  7

  8

  9

  20

  40

  5

  9

  12

  13

  32

  64

  7

  11

  18

  19

  注:Ac——接收数,Re——拒收数。

  

  根据样本检查结果,若第一样本中相关性能的缺陷数小于或等于第一接收数Ac(表7中第Ⅲ栏),则该批的计数检查可接收。若第一样本中的缺陷数大于或等于第一拒收数Re(表7中第Ⅳ栏),则判该批不合格。

  若第一样本中相关性能的缺陷数在第一样本接收数Ac和拒收数Re之间,则该样本数应增至总样本数,并以总样本检查结果去判定。

  总样本书中的缺陷数小于或等于总样本接收数Ac(表7中第Ⅴ栏),则判该批计数检查可接收。若总样本中的缺陷数大于或等于总样本拒收数Re(表7中第Ⅵ栏),则判该批不合格。

  7.5.3燃烧性能、放射性核素限量、甲醛释放量、石棉物相等性能按测定值判定,若第一样本的测定值合格,则该批产品上述性能单向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5.4质量含湿率、弯曲破坏载荷,热阻、降噪系数、受潮挠度等性能按测定的平均值判定,若第一样本的测定值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上述性能单向合格。若不合格,应在测量第二样本,并以两个样本测定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批质量各单向合格与否的判定。

  7.5.5 批质量的综合判定规则是:合格批的所有品质指标,应同时符合7.5.2、7.5.3和7.5.4规定的可接收的合格要求,否则该批产品不合格。

  7         标志、标签

  8.1 标志

  应在包装箱的显著位置标明:制造厂名、商标、产品标记、生产日期、数量或面积等,按GB/T 191的规定,标注“禁止翻滚”、“怕雨”的字样或图标。

  8.2 标签

  标签应标明:制造厂名、商标、生产日期、检验员签章。

  9   包装、运输及贮存

  9.1 包装

  应采用防潮材料包装。

  9.2 运输和贮存

  应采用干燥防雨的运输工具运输,搬运时应轻拿轻放,避免受潮和撞击破损。

  应在干燥通风的库房内贮存,并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避免重压。

                                                    (美露达版权所有 请勿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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